福島核災後第五年,一名攝影師闖入管制區拍照,現場仍如廢墟。圖/取自Keow Wee Loong
大型災難或意外發生後,被害人數多,打官司曠日廢時,怎麼辦?司法院民事廳研擬積極推動訴訟外調解機制,簡稱ADR。分成在法院、縣市政府、民間設立調解委員會,介入紛爭,解決爭議。
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台灣全年約300萬餘件訴訟,對法官是沉重的負擔,對打官司的民眾則要排隊等待審理,耗費很長的時間,因此參考日本制度,提出司法型、行政型和民間型,亦即在法院、縣市鄉鎮市和各職業公會成立調解會,即時解決糾紛。
日本職業公會有ADR 解決小額糾紛
民事廳副廳長邱璿如,去年12月率法官去日本考察ADR制度。邱璿如表示,日本東京律師公會設有災害時的ADR,平時沒有運作,一旦大型災難發生時才啟動調解。
邱璿如說,日本民間職業公會也設有ADR,例如乾洗、汽車或化妝品公會都設有ADR,當與顧客發生消費糾紛時,就介入仲裁和調解,解決小額賠償糾紛。
原子能損賠中心 調解1.8萬件賠償案
她說,2011年311日本大地震後又發生福島核災,肇事的是東京電力公司,被害人數以萬計,事後日本政府成立「原子能損害賠償解決中心」,核災有2萬件訴訟案,原子能災損中心調解,解決1萬8987件,占80%,被害人快速拿到賠償金,日常生活不會被等待官司結果拖垮。
邱瑞祥表示,未來將先與行政院及縣市分享調解資源,再逐步推動各職業公會成立ADR,減少訴訟案件,也快速解決民眾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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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3/10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