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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勞工打官司 勞資爭議關鍵帳冊 擬改由資方提供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3/10 18:36
最後更新時間:2017/03/10 18:36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草擬中的「勞動程序特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修法重點。記者劉峻谷/攝影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草擬中的「勞動程序特別法」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修法重點。記者劉峻谷/攝影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表示,已委託政治大學草擬「勞動程序特別法」草案,以保障勞工訴訟權益為修法方向,重點是由法官、勞工代表和資方代表一起進行勞資案件的調解程序;關鍵的證據,例如帳冊、出勤紀錄簿等勞工難以取得的資料,改由資方提供,有利勞工打官司。
 
分公司勞工可在地打官司 不再奔波

 
 
邱瑞祥表示,勞資案件目前屬於一般民事案件,有勞資爭議提出訴訟的時受2年時效,或存續期間最長10年限制,未來的「勞動程序特別法」將改採最有利勞工的方式計算。
 
目前勞工遇到勞資爭議案件,必須到總公司所在地打官司,如果是總公司在台北,勞工在台中分公司工作,打官司就要到台此,增加勞工訴訟的車程和時間負擔。邱瑞祥說,將來修法將可讓勞工在分公司和工廠所在地提起訴訟。
 
法官、勞工和資方 坐下調解勞資爭議

 
 
司法院擬把勞資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轉換為資方。邱瑞祥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當事人要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在勞資爭議中,帳冊和出勤紀錄簿等資料都由資方保管,勞工難以取得,不利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公司往往以已逾保存期限銷毀搪塞,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研擬改為由資方提供,以利勞工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勞動程序特別法」參考日本「勞動參審法」,初步規劃由法官、勞工代表和資方代表一起進行勞資案件的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功,就不必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程序特別法」規劃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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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程序特別法#勞資爭議#舉證責任#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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