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左為現行救災指揮車,右為已屆20年待報廢的早期救災指揮車。(圖/中央社)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任內將救災指揮車當私家車,往返台中住家與雲林消防局266次,並以公款加油,遭判刑1年、緩刑3年定讞。案經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日前判休職2年確定。
判決指出,戴天星於2013年10月2日至2017年11月6日擔任雲林縣消防局長期間,使用救災指揮車前往台中處理私事,留宿台中住家隔天再開救災指揮車到雲林上班,從2014年1月4日起到2016年5月6日止,往返雲林、台中多達266次,並用所配屬的加油卡付費,以公款核銷油料費用。
刑事部分,雲林地院認定戴天星獲新台幣7萬9507元不當利益,以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案經上訴,獲得台南高分院諭知緩刑3年。全案定讞。
懲戒部分,監察院認為戴天星觸犯刑事法律,提起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處休職2年;戴天星認為不應受懲戒,提起上訴。
戴天星主張,救災指揮車是消防局長座車,他從未做為個人私用,他駕車往返雲林、台中,屬於上下班行為,且消防局長職務較為特殊,負有隨時趕往災害現場指揮救災責任,他駕車往返兩地,應屬待命服勤,所為並未違背相關法令。
懲戒法院二審判決指出,戴天星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漫事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並作成不受懲戒判決,經核為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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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17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