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懷疑林姓妻子外遇,在妻子套房委託出售期間,夥同胞姊安裝攝影機偷拍。一、二審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呂姓姊弟各3月徒刑、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於民國105年間將套房委託給呂男胞姊仲介買家;107年間,呂男懷疑林女不忠,與胞姊聯手在套房內廚房天花板安裝攝影機,偷拍林女在屋內舉動。
呂姓姊弟坦承安裝攝影機,否認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辯稱當時套房為空屋、待售,一般人都可以進出看屋,林女套房內的活動並無合理隱私期待,非屬非公開言論或活動,且因懷疑不明人士出入才裝設錄影機。
一審認為,套房處待售階段,但仍在林女支配下,並非任何人都可隨意進出;呂男也坦承,裝設錄影機前即從胞姊同事處得知林女曾與另名男子在套房內,因此空屋、不明人士出入等辯詞不足採信。
一審指出,呂姓姊弟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事證明確,並考量呂男未尊重林女隱私權而擅自竊錄,但動機是出於了解林女是否侵害配偶權,惡性非重,各判處呂姓姊弟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必須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呂姓姊弟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呂姓姊弟主張,配偶一方行使探知另一方有無遵守或踐履「貞操」、「忠誠」義務的權利,應屬依法令之行為而不罰。
二審認為,即使行使探知配偶有無遵守或踐履「貞操」、「忠誠」義務的權利,仍不能侵害隱私權,呂姓姊弟所為並非合法行使權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呂姓姊弟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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