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73歲張姓男子懷疑妻子不忠,持菜刀砍殺妻子頸部、胸腹部,所幸路人協助,張妻保住一命。二審高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張男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有多次家暴紀錄的張男懷疑妻子婚姻忠誠,也不滿妻子變賣祖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在妻子工作的店內持預藏的菜刀朝妻子頸部、胸腹部砍殺。
張妻奮力抵抗,並有路人見狀搭救拿走菜刀,張男罷手逃逸。張妻送醫急救保住性命,但左胸、左腿等處皆有大片深度撕裂傷,治療後左小腿腓神經功能仍未恢復,足踝無法上抬。
張姓男子犯後投案,辯稱只是嚇唬妻子,與妻子抱著滾來滾去,就造成妻子的傷勢;張妻則指稱,當時張男要求她煎蘿蔔糕給他吃,但因尚未營業而拒絕,張男就突然抽出菜刀往她頸部揮砍,刀刀都朝致命部位而來。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張男曾多次持刀威脅妻子,案發前不久法院才核發保護令禁止張男騷擾、脅迫妻子,張男卻無視禁令,變本加厲。
二審審酌,張男犯行使妻子身體、心理均蒙受劇烈痛苦,張妻並表示無法原諒,並考量張男二審時認罪、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年紀老邁等情狀,改判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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