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男懷疑前妻藏私房錢、外遇,又不滿要求復合遭拒,持菜刀朝前妻頭部揮砍,並砍傷前妻胞兄。一、二審均依殺人未遂等罪判柯男6年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柯姓男子與前妻於民國109年8月5日離婚,懷疑前妻在離婚前將他賺來的錢以買保險等方式私藏,又懷疑前妻一直與前男友聯絡,因而心生怨懟。
109年8月26日凌晨,柯男前往前妻與前妻胞兄位於桃園市的住處,叫醒睡夢中的前妻表達復合之意遭拒;柯男前往廚房取得菜刀返回前妻房內要求復合又遭拒,憤而持刀朝前妻頭部砍殺。
柯男前妻遭砍後拿起床上的大型玩偶抵抗,前妻胞兄前往制止也遭柯男砍傷。所幸柯男最後遭前妻胞兄壓制,柯男的前妻送醫後倖免於難,但右手指肌腱斷裂,機能尚無法回復。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柯男否認犯行,辯稱前妻長得太漂亮才會一直與其他男子聯繫,案發時只想攻擊前妻臉部、毀容,並無殺人故意。
一審審理後認為,柯男犯殺人未遂、傷害罪事證明確,考量柯男無悔意、前妻擔心遭報復等情狀,判處柯男有期徒刑6年4月。
柯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柯男仍辯稱,若真有殺人犯意,前妻不可能僅受輕微傷勢;但二審採信柯男前妻胞兄證詞,認為柯男持鋒利菜刀攻擊前妻頭部,在前妻胞兄到場後仍持續砍殺10餘刀,顯見殺意甚堅。
二審駁回柯男上訴,維持一審罪刑;柯男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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