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姓男子酒駕開車撞傷鄧姓女子,但他先去鄰近哥哥家沖洗,一審遭依肇逃罪判刑6月;他上訴喊冤稱有下車查看也有請在場民眾看顧,高雄高分院二審撤銷肇逃判刑改判無罪。
民國88年間莫拉克風災造成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甲仙等區多處原住民部落遭受土石流、洪水重大破壞,有許多不同族別、文化、居住地原住民災後落腳杉林區大愛村盼重啟生活,彼此間也大多互有聽聞或認識。
李男針對被控肇事逃逸部分上訴指出,案發當時因鄧女受傷噴血到身上,所以他在將傷者扶到路旁後,有先跟現場很多人說要去鄰近哥哥家沖水洗掉血跡,且有請現場謝姓男子等人幫忙看顧鄧女,並沒有棄傷者不顧肇事逃逸犯意。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審理時依案發現場目擊者、李男哥哥等人證詞,發現李男當時因害怕被員警發現酒駕,所以趕緊離開現場前往哥哥家沖洗漱口,但他在八八風災後遷居大愛村,社區親友多彼此熟識,肇事後有停車下車查看鄧女傷勢,離去前也有請在場認識的人照顧傷者,讓員警可輕易以車追人等,因此與一般肇逃案件有別,據此認定沒有肇逃故意,肇逃部分撤銷改判無罪,全案檢方仍可上訴。
高分院二審判決指出,李男被控108年12月21日中午在高雄市杉林區大愛村內喝完高粱酒後駕駛小貨車上路,結果在同區真耶穌教會前撞到無照酒駕騎車的鄧女(公共危險罪判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導致鄧女小腳趾骨折,右腳擦傷。但李男卻未留下資料,先離去前往附近哥哥家。
員警到場後根據目擊者陳述,在車禍地點附近步行約1分鐘民宅找到李男實施酒測,呼氣酒測值高達0.62毫克,遭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等罪送辦,案經橋頭地檢署起訴。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李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另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肇逃部分則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李男不服,針對肇逃部分提出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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