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台中市黃姓男子持有槍械,警方去年6月間對他盤查時,黃男拒捕還以碎玻璃攻擊、咬傷員警,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判處他6年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民國99年間,向叔父輩友人取得具有殺傷力的制式手槍一把,及子彈16顆,並自行藏放持有。
109年6月29日上午9時多,黃男將持有的槍枝,放置在陳姓友人的車上,並將車輛停放在台中市南屯區一家麵店外,進入店內用餐。
警方循線到店內,要逮捕黃男及搜索車輛時,黃男拒絕警方盤查,隨手持地面的碎玻璃,攻擊2名在場員警,甚至以嘴巴咬傷員警的手臂及手腕,黃男仍被警方制伏逮捕,並在車內查獲槍枝及子彈。
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公務等罪嫌將黃男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非法持有槍彈,並在員警查緝時惡意攻擊執勤員警,且審酌他有多項前科,持有槍械部分判處他6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另妨害公務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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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21 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