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賴姓男子涉嫌在網路以「大姐姐」身分誘騙兒少拍攝猥褻影片或相片,多達11人受害;台南地院今天判決,賴男涉犯13罪,刑期累計56年,應執行刑10年,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以賴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台南地院刑一庭庭長林臻嫺表示,賴男涉犯13罪,受害兒少11人,刑期累計56年,應執行刑10年。
林臻嫻說,賴男涉犯13罪,分別被判4罪各7年2個月,7罪各3年2個月,1罪3年7個月,1罪1年7個月。
有毒品前科的30歲賴男(另案入監服刑中),去年3月因涉及毒品案遭搜索,檢警扣得賴男手機後竟發現有兒童猥褻影片,持續深入追查,才查出賴男早於民國106年起就涉嫌犯下誘騙兒童拍攝猥褻影片或相片。
台南檢警調查,106年11月中旬,賴男受託為朋友照顧當時年僅6歲的女兒,兩人獨處時,賴男對女童猥褻,且以手機拍攝,同年11月下旬,賴男再拍攝女童裸露下體影片。
賴男食髓知味,108年1月27日至109年3月25日間,透過網路或手機遊戲「第五人格」結識兒童、少年後,持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豬豬佩騎」或佯裝「大姐姐」身分聯繫,並以「6次視訊送紫皮、8次視訊送金皮、10次視訊送禮包」(金皮、紫皮等都是手機遊戲點數商品),誘騙兒少拍攝裸露胸部或下體的影片或相片。
賴男有時也利用視訊,要求兒少裸露胸部、下體或自慰,若兒少不願繼續或拒絕時,就威脅對方不送手機遊戲點數商品,或要將視訊影片傳給對方雙親、同學,甚至要到學校找人。賴男受害對象有11人,多在9歲至13歲。(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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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3/16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