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涉證交法案件一審被判8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後,認為一週6天前往警察局報到影響工作權及就醫等,聲請解除;二審今天開庭,改請求法官准每週3天報到。
何壽川被控違法放貸等案,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求刑12年,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去年11月20日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何壽川及檢方分別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76歲的何壽川認為一週6天前往台北巿住家附近警察局報到,影響工作權及就醫安排等,且他已報到1300次,不會逃亡,向法院聲請解除報到;二審收案後上午開庭。
辯護人表示,何壽川一審期間癌症復發,須定期到醫院就診追蹤,且每週報到6天妨礙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春節期間想去外縣巿也無法成行,根本沒人性尊嚴;何壽川沒飛機或第2本護照,身體狀況也不允許坐船偷渡,就算躲起來,最終一定能在醫院找到。
公訴檢察官說,何壽川被控重罪,且非每天就診,報到耗時也短,不影響就醫,工作則可利用視訊,仍有按期報到必要。
法官表示,考量何壽川一審期間都遵期到庭及到警察局報到,酌情能否減少報到次數;何壽川希望一週2天,公訴檢察官則要求一週4天。
法官提及如果一週3天呢?何壽川表示,現在工作以公益為主,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週三通常會去母校國立成功大學參與活動,請求准予一週3天報到;公訴檢察官說,如果這樣,後續不得再以工作等為由聲請單次免報到。
法官庭末諭知,是否酌減報到次數,後續由合議庭評議後裁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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