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一名男大生2016年9月認識當年僅12歲的少女小惠(化名)並交往,3個月後2人陷於情愫發生性關係3次,被小惠父親發現後告上法院。由於小惠父考量對方仍是大學生,在2項條件之下同意和解,男大生除了要分期賠償10萬元之外,在小惠滿18歲前,2人不得再發生性行為。
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台北市一名尤姓男大生2016年9月認識小惠後,2人隨即展開交往,但交往僅3個月,就因克制不住情愫在小惠家發生3次性關係。2人最後一次發生完性關係後,正好被返家的小惠父親發現2人共處一室,察覺有異狀,因此報警處理並將尤男告上法院。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時,尤男坦承犯行,並表示3次發生關係都並未違反女友意願,當庭與小惠父親達成和解。法官認為,尤男與小惠原本就是情侶關係,只是因為年輕氣盛加上陷於情愫,雖兩情相悅但卻思慮未周,並未考量到小惠未滿14歲,可能因此危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但因尤男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並與女方家長達成和解,判處尤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小惠父親雖然同意與尤男和解,但有2項條件,1是由男必須分期支付10萬元賠償金;2是若沒得到他的同意,尤男不得進入家中,且在小惠滿18歲前,即使小惠同意,2人也不准在發生性行為。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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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4/15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