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到初3上班「工資加倍」 勞工局:遇例假再補休

編輯 陳頡 報導

2018/02/13 12:16
示意圖/TVBS

農曆春節將至,但有不少行業仍得出勤上班。對此,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3為國定假日,勞工享有休假權利;若雇主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或經勞資雙方同意後調移放假;另外,若出勤日是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資方應再給予勞工補休。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農曆除夕至大年初3(即2月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若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提醒,如勞工在除夕至初三出勤,且出勤日是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資方應再給予勞工補休;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6(即初二)及星期日(即初三)者,雇主須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若事業單位取得勞工同意,將2天補假調移至2月19日及20日實施,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



勞工局指出,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取得勞工同意於2月24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之休息日)上班,並將該日上班工時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時,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連假。因勞工僅係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
 


另一方面,勞工局也說,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40元(原新臺幣133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140元,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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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2/13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