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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比照特休或3個月內休完


發佈時間:2018/02/06 17:33
最後更新時間:2018/02/06 17:33
圖/TVBS
圖/TVBS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勞基法修正案施行細則的加班換補休部分,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法規委員會今天上午隨即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草案內容。會後黃維琛受訪表示,外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期限部分,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黃維琛說,勞動部後續會再決定是採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或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如2月6日加班,需在5月6日前休畢)。

除此之外,黃維琛說,會中也決議延長工時部分定明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迄日期認定之。

黃維琛表示,特休假遞延一年後,若勞工仍未休完,其工資的計算標準,仍以原本特休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算。
 

黃維琛舉例,若是勞工A的工資在106年是新台幣3萬元,107年薪資為3萬3000元,而A106年的特休假有2天遞延到107年底仍未休完,折算工資則以3萬元計算,因此可折算2000元。

鬆綁七休一跟輪班間隔例外地備查期限部分,黃維琛說,新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特殊等情況不及備查者,應敘明理由,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長王尚志則透露,相關施行細則若要趕在3月1日前跟著母法上路,農曆年前就需要送交行政院。也就是說,加班換補休會採取哪種方案,最快下週就會拍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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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特休#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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