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若員工加班,雇主要支付加班費。(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資料畫面)
職場慣老闆多!民眾近日找到新工作,已經談好上班時間,僅因為自己一句確認「加班時薪怎麼算」,就遭對方回說不適合、不用來了。讓她難過指出,都已經拒絕其他工作了,為何不早說。對此,網友們就曝,這種的一定是「沒遵守勞基法」,勸她「問清楚不去是好的」。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透露,自己最近找工作很不順利,對方不是說找到人就是沒缺,其中一次是約好面試時間,隔天告知已經應徵到人了;一次是約面試時間,加賴約的時候也說找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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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還有已經說好上班時間,只是因為問清楚「加班薪水」多少,竟然就直接被叫不用去了。原PO也嘆,「都拒絕別的工作了,不適合為什麼不早說」。
文章曝光後,網友們也相當氣憤,「連加班費都沒辦法回答嗎?這是什麼行業的啊?」、「把問題問清楚本來就無可厚非,規則搞懂了才好辦事」、「笑死,水蛭公司」、「問清楚是好的」,直言「這種就是沒遵守勞基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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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勸原PO轉念想,「這麼玻璃心的顧主,不去也罷」、「這樣好過進去才知道是爛公司,你是運氣好不是倒霉」、「我覺得你很幸運。還好你沒去,感覺這種不明講的公司,一定是沒照勞基法」、「這個就是慣老闆,無視勞基法的,不打算給加班費,不去是好的」。
事實上,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此外,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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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4/25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