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若確診COVID-19,不得扣發全勤獎金,4月8日生效。(圖/TVBS)
勞動部今天發布解釋令,勞工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4月8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因應近期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
勞動部說,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期間也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兩種,其中「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另「住院傷病假」則是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勞動部表示,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的確診勞工,未在醫療院所住院,依前述規定,僅能請「未住院」的病假,相關病假天數恐怕不敷使用。
勞動部說明,考量上述情況是為了配合防疫要求,所以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天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補充,上述解釋令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獎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若發生爭議,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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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05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