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房屋仲介買二手屋,通常都會有「下斡旋」這一關,確認買方有意願,要來好好談價錢!桃園一名方小姐則指控,她9月初下斡旋買屋,確定談成後,她跟房仲溝通簽約時間,希望在議價委託書上的時限「11月15日」前簽約,雙方疑似溝通不良,房仲跟屋主兩次寄存證信函要求簽約,當方小姐11月初要簽約時才知,房子早賣了,10萬本票也拿不回來,氣得請律師喊告。
投訴人方小姐(化名):「你要跟我講說你房子賣掉了呀!或者是你要跟我講說,我們10月3日簽約你要不要來,不來我就簽給別人,你要告訴我。」
房子沒買成,近半年看屋心血泡湯,斡旋金10萬元本票也拿不回來,讓方小姐好生氣!
她9月5日跟房仲簽買賣議價委託書,也給了本票,談成後,方小姐說有跟房仲要求,要兩個月後,委託書上11月15日時限到前才簽約;但房仲隔兩天就發存證信函,要求她9月18日簽約;9月底,屋主也發函,要求三天內簽約;等到方小姐決定11月7日要簽約時,房仲才說,房子早在10月初就成交,賣給別人了。
投訴人方小姐(化名):「(房仲)他的解釋就是說,它(本票)這個已經變成說是訂金了,所以就是你一定要買,可是一定要買,那怎麼會賣給別人。」
方小姐質疑,房仲沒好好溝通,怎麼在11月15日之前,就把房子賣給別人?既沒通知她,也沒歸還本票,一氣之下,她也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但,其他律師持不同看法。
律師王耀緯:「斡旋期間不等於是締約時間,它等於是說我出這個價格,在這個時間內,如果你同意,我們買賣預約就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另外去約定一個時間(簽約)。」
實際簽約日期是談成後另外約定,而不是11月15日前簽約都OK,房仲業者也透過法務回應。
房仲業者法務李先生:「我們依照他(買方)表達的時間和地點去通知他成交簽約,但是他沒有來,後面我們就正式發函了,用賀成交通知,書面存證信函的方式去通知他。」
業者強調,10萬本票是在屋主手上,不在房仲手裡,而本票需要法院裁定,目前方小姐還沒有接到執行通知,房仲業者則表示會再協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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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29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