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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發布分裂國家罪懲台獨!最重死刑 情節嚴重終生追責

編輯 廖國安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6/21 17:0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21 17:06
中國國台辦臨時舉行記者會。(圖/TVBS)
中國國台辦臨時舉行記者會。(圖/TVBS)

中國大陸國台辦6月21日下午3時突發布與相關部門舉行「聯合專題發佈會」,由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一開場就宣布包含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等單位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並於同日施行一共有22條定罪量刑的新規,其中最高刑罰是死刑,若情節嚴重甚至可以終身追責。

這場專題發布是在6月20日下午臨時通知,然而直到開議前5分鐘,才放上與會人員名牌。出席的人包含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馬岩、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重大犯罪偵查應用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和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新。

 

陳斌華開場便指出「當前台海的形式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宣言台獨分裂謬論,妄圖以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違背島內主流民意,嚴重破壞台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批評「對於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我們絕不容忍、絕不姑息、絕不聽之、任之,必須反制、必須懲戒,為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

陳斌華宣布,藉由頒布這新規,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接著中國媒體詢問有關追訴期和刑責,孫萍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88條、89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此外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超過20年追訴期限,只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仍可依法起訴。

另外針對「缺席審判」情形,張慶彬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只要中國大陸執法機關認定需要即時追訴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絕不容忍姑息,也絕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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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台辦#聯合專題發佈會#台獨#分裂國家#煽動犯罪#死刑#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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