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一名57歲王姓男子日前因酒駕未到庭遭通緝,沒想到他竟主動走進警局尋求幫助,意外自投羅網。原來男子當天徒步走了近10個小時、約40公里路程,因手機沒電想請警方幫忙叫計程車,結果身分查核後才發現是通緝犯,讓員警直呼太幸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規範,若超過道路限速40公里以上屬於「嚴重超速」,違規將吃上1萬2千元至3萬6千元罰單,並吊扣牌照6個月。對此有苦主發文提醒,行經台中南屯區向上路慢車道未注意到速限40公里,結果時速開到84公里被拍照,不僅要繳罰單還要被扣牌。
今(2023)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行車速度超過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遭民眾不滿,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對此,交通部今(28)日回應,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將維持規定不恢復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