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元舊電鍋緩刑2年 「微罪不舉」能救誤觸貪污重罪的基層嗎?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在《貪污治罪條例》的鐵律下,連32元的微小利益也可能壓垮基層公務員。台北市清潔隊員轉贈回收電鍋,獲判緩刑確定,但外界更關注的是「情輕法重」的行為,檢察官為什麼不能直接不起訴?到底什麼是輕罪?什麼是重罪?《TVBS新聞網》邀請詠律科思法律事務所所長黃秀惠為讀者解析所謂的「微罪不舉」。更多新聞: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1只回收殘值僅32.56元的電鍋私下送給拾荒老婦,遭到移送法辦且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經法官多次減刑,上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再上訴,清潔隊員也未再上訴,全案判決確定。外界也有聲音認為,此案檢察官是否可用「微罪不舉」規定,幫助被告?
01/07|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