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贈拾荒老婦,殘值僅32元仍遭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將刑度壓到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透露,翁曉玲已提案修法,將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表示,貪污是5年以上重罪不是微罪,法官火力全開一口氣4次減刑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不是翁曉鈴那種,要她不要亂用「微罪不舉」法律名詞。
貪污金額門檻修法引爭議
林智群發文指出,微罪是3年以下的罪,貪污是最低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是因為前提要是「輕罪」,貪污重罪不適用。
貪污標準訂成越重越好 喪失裁量空間
林智群表示,大家都很痛恨貪污,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貪污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的案例,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一開始殺意堅決,說只能判重不能判輕,後面碰到個案又覺得判重不合理,要求法外開恩,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律師陳頂新則認為,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法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可能會過於僵化,甚導致行為人為避免刑責而刻意鑽漏洞,是應個案探討情節,以符個案公平正義,而非制式將界線劃出,反將造成各種亂象。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成立貪污 應併褫奪公權
對於一堆人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但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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