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翁曉玲提案修法貪污5萬↓不罰 法界:以後都收49999元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4 13:01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4 13:22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圖/陳怡潔攝)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圖/陳怡潔攝)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贈拾荒老婦,殘值僅32元仍遭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將刑度壓到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透露,翁曉玲已提案修法,將貪污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不罰,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表示,貪污是5年以上重罪不是微罪,法官火力全開一口氣4次減刑其實可以看出很多問題,但結論絕不是翁曉鈴那種,要她不要亂用「微罪不舉」法律名詞。

貪污金額門檻修法引爭議


林智群發文指出,微罪是3年以下的罪,貪污是最低5年以上的重罪,不是微罪,檢察官一開始不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是因為前提要是「輕罪」,貪污重罪不適用。

 
「貪污1元也是貪污」,林質疑,翁提案修法怎會變成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那每次收賄不超過5萬元就好了,公務員一個月做一兩單,貼補家用的錢就有了,警察抓到酒駕,收4萬元放人可不可以呢?以後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推49999元(5萬有找)方案,豈不是抓到也告不了你?

貪污標準訂成越重越好 喪失裁量空間


林智群表示,大家都很痛恨貪污,要求「罪越重越好」,可是法律就是一個標準,當你把貪污罪變成越重越好,法官會變成毫無裁量空間,碰到清潔隊員的案例,一堆人再來要求法院法外開恩,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一開始殺意堅決,說只能判重不能判輕,後面碰到個案又覺得判重不合理,要求法外開恩,民眾的法律標準浮動程度,比法院自由心證還誇張。

律師陳頂新則認為,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法貪污5萬元以下不罰,可能會過於僵化,甚導致行為人為避免刑責而刻意鑽漏洞,是應個案探討情節,以符個案公平正義,而非制式將界線劃出,反將造成各種亂象。

 
陳頂新說,檢察官、法官實務上可善用「實質違法性」,亦即當行為合於《刑法》規範的要件及外觀時,如所侵害的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認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成立貪污 應併褫奪公權


對於一堆人抱怨為什麼還要褫奪公權,讓清潔隊員丟飯碗?林智群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貪污罪成立,是應併褫奪公權,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只能這樣判,但該清潔隊員跟清潔隊間是勞務關係,不會因為褫奪公權1年而失去工作。



更多新聞: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變貪污犯 北市清潔隊員判緩刑2年



# 翁曉玲# 微罪不舉# 林智群#實質違法性#貪污治罪條例#陳頂新#修法#電鍋#清潔隊員#褫奪公權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083

0.0469

0.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