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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涉貪「5年重罪變3月刑」 律師曝關鍵:減到不能再減

記者 沈建邦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2 17:14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2 17:14
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贈與拾荒老婦,被依貪污判刑3月緩刑2年。(圖/TVBS資料畫面)
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民眾丟棄的舊電鍋贈與拾荒老婦,被依貪污判刑3月緩刑2年。(圖/TVBS資料畫面)

台北市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因贈送殘值剩「32元」的電鍋予以拾荒婦人,被依貪污罪遭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判黃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其中黃員涉犯刑度高達5年,能透過多方減刑手段降到3個月也引起討論,可說是前所未見。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也以專業角度提出見解,表示此案可說是「減到不能再減」。

回顧整起事件,黃男去年在資源回收轉運站工作時,見一只還堪用的電鍋,便放上自小貨車載回住家。隔日轉送給附近拾荒婦人,不料卻誤觸法律,占用到職務持有之物品,被依貪污罪起訴。

 

黃姓清潔隊員符合多項減刑條件,從本刑5年刑度降至3個月。(圖/TVBS資料畫面)
更多新聞:清潔員送電鍋涉貪遭褫奪公權1年「退休繼續助人」 環保局回應了

判決書列「多項減刑」條件

判決指出,此案之所以能從本刑5年以上一路降到3個月,是因為黃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再者電鍋殘值僅32.56元,屬「情節輕微」可以減一次。

第三則是黃男在政風與廉政單位尚未掌握完整事證前即主動前往說明,構成第8條第1項的「犯後自首」,但法院考量其身為公務員仍應維持基本廉潔,遂採減刑而非免刑。法官最後認定本案「情堪憫恕」,扣到5個月仍嫌過重,因而再次酌減,量處3個月。

律師分析符合「法感情」期待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分析指出,此案的減刑程序可說是「減到不能再減」,在司法實務上並不常見。王翼升指出,法官是利用多重減刑規定層層遞減,先用「偵查自白」減刑,再用「情節輕微」又減一次,接著「自首」再減,最後是透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給予法官酌減空間,因為法官認為即使一路扣到最低刑度,仍覺得刑期太重。

 
此外,王翼升提到,如果最終判決獲准緩刑,即便緩刑被撤銷,《刑法》第75條規定要再犯且刑期超過6個月才會撤銷,而一個人要再去犯罪且刑期超過6個月並不容易。王翼升律師總結認為,這個判決結果在法律專業上極具討論價值,且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法律感情的期待。

#士林#清潔隊員#電鍋#貪汙#緩刑#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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