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因贈送殘值剩「32元」的電鍋予以拾荒婦人,被依貪污罪遭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判黃員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其中黃員涉犯刑度高達5年,能透過多方減刑手段降到3個月也引起討論,可說是前所未見。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也以專業角度提出見解,表示此案可說是「減到不能再減」。
回顧整起事件,黃男去年在資源回收轉運站工作時,見一只還堪用的電鍋,便放上自小貨車載回住家。隔日轉送給附近拾荒婦人,不料卻誤觸法律,占用到職務持有之物品,被依貪污罪起訴。

判決書列「多項減刑」條件
判決指出,此案之所以能從本刑5年以上一路降到3個月,是因為黃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再者電鍋殘值僅32.56元,屬「情節輕微」可以減一次。第三則是黃男在政風與廉政單位尚未掌握完整事證前即主動前往說明,構成第8條第1項的「犯後自首」,但法院考量其身為公務員仍應維持基本廉潔,遂採減刑而非免刑。法官最後認定本案「情堪憫恕」,扣到5個月仍嫌過重,因而再次酌減,量處3個月。
律師分析符合「法感情」期待
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分析指出,此案的減刑程序可說是「減到不能再減」,在司法實務上並不常見。王翼升指出,法官是利用多重減刑規定層層遞減,先用「偵查自白」減刑,再用「情節輕微」又減一次,接著「自首」再減,最後是透過《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給予法官酌減空間,因為法官認為即使一路扣到最低刑度,仍覺得刑期太重。◤行車出遊陷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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