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1名國中生指控班導師強迫他一早7時25分到校考試,遲到要罰抄國文課文,被剝奪午休等權利,學生媽媽向班導師反映沒結果,再告知校方,豈料,班導罰他寫「你的計謀成功了」恐嚇,造成他身心受創轉學,與父母對校方提國賠求償140萬元。法官認為「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少年遲到、缺交功課,班導是基於正常教學輔導管教,判決駁回,可上訴。
新北市某國小1名女老師,去(2021)年因學生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明知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問題,仍處罰他寫課文,又要該生走1到5樓樓梯10趟;學生家長求償20萬提國賠。士林地院審結,認定該名女老師所為已構成不當管教,判學校國賠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