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步兵第一三七旅(隊名「南威部隊」)一名何姓二等兵,於服役期間為了償還債務,竟休假離營機會逃兵去工作賺錢。待部隊發現何男未依規定回營報到,立即依法發布通緝。憲兵隊獲報後展開追查,順利將何男逮捕歸案並移送法辦。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桃園一名男子於2024年5月進入陸軍某步兵營服役,不料入伍僅半個月,竟趁休假離開營區,一去不復返,躲藏於不詳地點遭到桃檢通緝,失聯兩個月後遭憲兵隊逮捕。案經法院審理,原判拘役40日,檢方認刑度太輕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依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桃園一名海陸新兵小明(化名)在休假時離營,卻因為在軍中遭到霸凌,沒有按時回到軍營,反而刻意藏匿三個月之久;小明事後被逮捕,坦承犯行,不過因為漠視部隊紀律要求,逾假未歸,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無故離去職役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許姓男子為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一砲兵營砲三連二兵,於113年9月30日入伍,不久後,於去(114)年2月9日因休假而離營,本應在同日9點前收假回營,竟然拒絕返營,此案經法院審理後,許男被依犯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蕭姓中士今年2月參加訓練後,因不適應部隊壓力未返隊,無故離營6天遭憲兵隊移送偵辦,檢方審酌他無前科,且獲部隊同意緩起訴,因此處緩起訴1年處分。
根據《兵役法》規定,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僅須服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嘉義縣1名19歲的陳姓役男,入伍服役後原定在去年8月19日就可退伍。不料他在退伍前7天卻逾假未歸,事後他稱說是為了躲債,並在退伍前3天回營,不過仍遭《陸海空軍刑法》的無故離去職罪,判處2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