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姚姓老翁,2022年5月間在屏東縣恆春鎮環城步道散步時,遭到突起的地磚絆倒,導致頭部重創,經送醫搶救後不治。家屬認為恆春鎮公所未善盡維護責任,未設警告標示,遂聲請國家賠償。一審、二審時法官認定恆春鎮公所需負責,判賠共384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5)日駁回,全案定讞。
屏東縣恆春鎮2022年6月發生一起公共設施維護不當導致的致命意外。一名姚姓老翁在行經環城步道時,被突起的地磚絆倒,送醫後傷重不治。事後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恆春鎮公所上訴,判定鎮公所須賠償家屬1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