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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科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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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刪光不單純!聖宜診所也爆偷拍 執行長李宜展300萬交保
繼愛爾麗、光澤之後,國內知名連鎖醫美之一的「聖宜診所」也捲入診間偷拍風暴。台北地檢署8日晚間8時許接獲民眾檢舉,聖宜診所台北站前館及忠孝館在診療室內裝設錄影鏡頭,疑似偷拍病患私密診療過程。檢警發動搜索後,檢察官13日深夜依妨害性隱私等罪嫌,諭令聖宜集團執行長李宜展300萬元交保,忠孝館店長黃珮嵐則以50萬元交保。

掀犯罪黑數4/《打詐四法》上路!金融、數位、電信管制 法界:成效待觀察
詐騙因判很輕,海撈一次的CP值極高,導致案件量不斷攀升。不少檢察官都認為,目前打詐面臨最大問題應為境外網路社群媒體刊登的「假投資」廣告,尤其是Meta。為遏止詐騙,總統府7月31日公布「打詐新四法」,包括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主責打詐的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包括人頭帳戶、黑莓卡、假冒名人在社群平台刊登廣告之投資詐欺等議題,因打詐新四法已立法通過施行,待子法通過後觀察成效。據統計,詐騙案從2020年5.8萬件,攀升至2023年22.9萬件,達近5年最高峰,今年數據恐怕也會「爆表」。8月2日上路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分為「行政管制」以及「懲罰提高」2面向。先從詐團最愛用的作案工具「金融、數位、電信」三管齊下管制。電信門號包含預付卡、黑莓卡,在本次《詐防條例》都有明訂業者要對門號強化監管,一旦門號涉詐即停用。對虛擬資產帳號、信用卡、電子支付、存款帳戶等均管制,並強制要求Meta、Google等國際網路公司在台落地,設立法律代表人,經警察機關通知有詐欺犯罪,須下架移除,且須配合司法機關調閱資料。再從刑責、假釋門檻提高下手。只要詐欺金額達500萬元以上,處3年至10年;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5年至12年;三人以上複合型詐欺犯罪,處1年6月至10年6月。為溯源追查詐團首腦或核心幹部,訂定「窩裡反條款」,只要下游被告供出上游,而且要查緝到案,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否則將面臨刑度加重。一旦入監執行,初犯須服刑滿2/3,累犯要3/4,第三犯不得假釋。至於《洗錢防制法》第22條強制金融服務帳戶、帳號管制機制3月1日已施行,金融帳戶只要被列告誡帳戶,未來5年內的實體、虛擬帳戶之金融服務都會被限制,如果限制期間內再犯,會往上累加5年。法務部表示,以前對付人頭僅以《刑法》處置,一旦不起訴或輕判,人頭根本不怕,為遏止人頭繼續將帳戶提供詐團作為洗錢工具,只要經警方告誡處分後,告誡名單會提供給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由金融機構及業者限制帳戶、帳號。也就是說,未來人頭若要以ATM提款、轉帳,每日上限1萬元,要使用超過的金額全都必須說明,超過僅能臨櫃辦理。詐團洗錢大管道「個人幣商」、「第三方支付」的管制,也訂在《洗錢防制法》第6條中,只是目前尚未生效。據了解,最快應為年底上路。法務部表示,若想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必須跟金管會證期局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蝦皮、綠界等第三方支付業者也要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以及跟數位發展部完成「服務能量登錄」,經審核過關後,通知金管會,業者始得申請取得虛擬帳號。若沒有完成洗防登記或服務能量登錄,即提供服務,將面臨2年以下刑責。在檢察官偵辦工具方面,《刑事訴訟法》通過科技偵查「特殊強制處分」修法,結果被基層檢察官組織「劍青檢改」砲轟,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以及司法警察違法偵查缺乏救濟兩大問題。北檢檢察官林達表示,先前劍青檢改連2天砲轟司法院科偵修法錯誤,連教授林鈺雄也質疑修法可能違憲,學界、實務界將於9月9日在最高檢察署檢討重新修法的可能性,呼籲立委展開修法。

打詐新法「科技偵查」不給救濟 刑法學者:必定被宣告「違憲」
為了打擊詐騙,立法院在今年7月中,通過科技偵查修法,但日前基層檢察官組織「劍青檢改」揪出2大爭議,一是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二是違法科技偵查,不能救濟,開轟司法院是打詐「大破口」,司法院也重磅回擊。經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比對修法版本後,證實日前總統府公布的新法,明顯違反歷來釋憲確立的「有權利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將來若提起憲法訴訟,必定會被宣告違憲。林鈺雄還提醒,實務上,警察裝GPS若被質疑違法,馬上就會出現是「行政」或「刑事」法院救濟的踢皮球爭議。檢警打詐,2015年間出動「M化車」定位,偵破桃園龍潭機房,依恐嚇等罪起訴陳姓男子等4人;不過,法院認定,利用「M化車」蒐證欠缺法律依據,無證據能力,將4名詐團成員判處無罪確定,再度讓難產多年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備受關注。基層檢察官也指出,現今科技進步,詐團最愛使用能夠自動回收訊息的通訊軟體,若沒有犯罪證據,檢察官就無法將詐團成員定罪。如今「科技偵查」終於法制化,結果仍被基層檢察官抓包,司法院「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如同「保護詐團首腦」,接著又抓包新法刻意排除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

劍青檢改揪打詐新法「保護詐團首腦」 再轟閹割救濟權
基層檢察官組織「劍青檢改」5日點名司法院在新修正公布的打詐法案中「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如同增設詐團「盯梢」條款,經司法院用新聞稿回應。劍青檢改今(6)日再發聲,批司法院新聞稿咬文嚼字、限縮解釋,流於法匠玩法,不能解決未來適用爭議,而刻意遭排除的司法警察違法侵害救濟權,已全部閹割,無法挽救。劍青檢改表示,檢方及學界一貫主張,抗告救濟之正確立法模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的通則規定,基本訴訟法理在於,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絕無「獨立抗告權」,更不應在「抗告編」以外,四處增建違章的「抗告特別規定」,搞得整部訴訟法一片混亂,牛頭不對馬嘴。當初,行政院以及立委所提之版本,都採用「抗告編」通則規定,司法院偏要違建「抗告權特別規定」,其背後原因究竟為何?迄今拒絕回答。司法院還刻意不提本次修法同時新增「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更多新聞:劍青檢改質疑,司法院是為了要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才摒棄直接準用「抗告編」,從而增建創設「抗告權特別規定」,而同時一併增修的「科偵處分之救濟權」,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皆和「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如出一轍;司法院還說,打詐新法不可能作「詐團盯梢」之用,因「科偵監控都會保密,被告和律師都是等到監控結束才會知道,所以律師不可能事先去盯梢」,此等言論天真爛漫,令人莞爾。辦案檢察官也仔細比對司法院新法版本,進一步發現「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錯誤抄襲「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導致人民一旦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部都不可再提出抗告(或準抗告)。更多新聞:劍青檢改認為,當初如援引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和專家學者意見就好,司法院偏要在朝野激烈相爭的最後一刻,突然植入異常條款,無從檢視竟趁亂通過,出問題後再來「髮夾彎」。立法提案絕非閉門造車,應敞開心胸,多聽各界聲音,多尊重專業意見。如今正本清源之道,在於重新修法,讓新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