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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商工安不佳卻得獎 工程會強調賞罰並重


發佈時間:2018/07/10 17:48
最後更新時間:2018/07/10 17:48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據網路媒體「報導者」報導,工安累犯卻是得獎常勝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強調,工程會賞罰並重,且已推動修法將業者疏失認定明確化,若因疏失導致職災,可停權1年。

報導者「工安累犯屢得獎」一文指出,國內前20大營造商多是工安累犯,卻屢屢獲得政府頒布的金質獎、金安獎;工程會今天澄清,金安獎屬於勞動部頒發的獎項,而工程會每年頒發的金質獎訂有明確的篩選機制,參選工程須在3年內未曾發生死亡職災,或是發生災害的罹災住院人數未達3人,且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被停權的情事。

 

此外,得獎廠商如果被列為停權廠商,或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等情形,工程會仍會取消金質獎資格,而且次屆不得報名參加。

為了強化廠商履行預防措施,避免因疏忽而發生職災,工程會也已啟動政府採購法修法並送進立法院,今年5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完成審查,目前提院會審議中。

工程會就廠商履行政府工程採購的事宜,訂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若施工場所未依契約文件規定,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使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可通知停權1年,不得承攬公共工程。
 

然而工程會官員表示,「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的文字並無明確定義,為了達到警示目的,便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因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停權1年。

和原本的規定相比,官員指出,「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範圍更明確也更嚴謹,希望透過處罰機制,讓廠商更注重勞工安全。

另外,草案也增訂第70條之1,明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依法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才能從源頭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確保施工安全。

工程會官員解釋,這部分除了要求廠商須在事前做好人員訓練,並規範廠商在不同的工程中,必須做好不同的硬體預防設施,完善職災預防機制。

工程會最後強調,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了須建立完整的法規及獎懲措施、賞罰並行,仍得靠各工程主辦機關及施工廠商落實執行與督導,強化工程管理各層級工安危機意識,才能確保工地人員安全,避免發生工安事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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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營造商#職災#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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