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今天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不領加班費,換成補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要求補休,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補休期限原則上最長1年或更短。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與7休1都設把關機制,有條件放寬。
施克和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放寬7休1與輪班間隔適用例外8小時行業,勞動部將盡快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後公告,希望3月1日與新修訂勞基法「無縫接軌」一起上路。
外界質疑關於勞工加班可換補休制,未明訂加班補休期限,最後會導致勞工領不到加班費、補休也遙遙無期,最後「兩頭空」。
施克和說,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法制化是為確保補休不成的勞工能領到加班費。新法規定,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要換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違法,可罰2萬元到100萬元;如果雇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雇主就需發給加班費。
補休期限方面,施克和說,本來勞基法就沒明訂補休期限,昨天立法院三讀時有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補休期限及落實勞動檢查,補休期限會在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規範,不會遙遙無期。
施克和表示,勞動部長林美珠昨天有提到,加班換補休都要在年度結清,有些專家學者則提到期限應為2個月、半年或8個月;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與國外案例後盡快訂定,希望新勞基法3月上路時,相關配套都能到位。
施克和說,法律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未休,就要發給加班費,不會發生加班費領不到或補休休不到情況。
媒體詢問,實務上常發生勞工被雇主要求加班換補休,實際上沒選擇權,勞動部要如何判定是否勞工主動要求換休?施克和表示,如果雇主片面要求就違法,勞工只要提出申訴,勞檢單位一定馬上處理。勞動部也會主動針對7休1、輪班間隔和加班補休等外界關注問題,主動規劃專案勞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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