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有條件放寬輪班間隔等。勞動部官員今天表示,只要是工作內容一樣,但時間不一樣,就屬於輪班制,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立法院經18小時不斷電表決,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得延長到54小時;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與七休一都設把關機制,有條件放寬。
至於輪班制的定義,勞動部負責相關業務的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法律定義的輪班制指的是在不同時間做同樣工作的勞工,就屬於輪班制。
官員舉例,像是媒體編輯有分早晚班,且會互換上班時間,就屬於輪班制勞工,必須符合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僅在例外情況下可以有條件鬆綁為間隔8小時。
官員也說,若是原本不屬於輪班制的勞工,在特殊的情況下需要勞工輪班時,也都必須符合輪班的相關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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