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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出重罰! 賄選最重判10年罰千萬

記者 莊雪屏 楊清波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5/11/22 18:37

趕在12月3號投票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賄選」刑罰,凡是買票或賣票被抓,最高判處10年有期徒刑,罰金高達1千萬元。

為了嚇阻「賄選風氣」,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幅提高賄選的刑罰。

以後,凡是對候選人行賄,也就是俗稱的「搓圓仔湯」,由最重5年徒刑,提高到10年,罰金最高是2千萬元;至於買票被抓,刑度則是由現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也由目前的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最高1千萬元。

然而,有關民選首長有案在身,經過一審判決有罪的人,有沒有資格參選?如果當選了,該不該停職?目前法案條文沒有明確規定,民進黨提案要求修改選罷法,最後還是在朝野協商之後被擱置了,然而,法務部長施茂林的表態,引起國民黨強烈不滿。

法務部長施茂林:「吳俊立如果參選,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應該會被停職。」

國民黨立委黃健庭:「他在投票的十天前來做這樣的動作,去配合民進黨,去配合民進黨演出,做民進黨候選人的打手,已經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一旦通過修法,最直接相關的就是涉及地制法第78、79條貪瀆罪,原本是國民黨籍,後來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台東縣長的吳俊立。

然而,經過朝野協商攻防後,民選首長一審確定就該停職的這條法案,還是被撤掉,沒有能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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