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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要求總統府在27日中午以前,提供機密外交卷證,總統府一直到最後一刻,才函覆地院,只是總統府送出去的,只有公文回函,沒有機密文件的資料,原因是,總統府定調,極機密與絕對機密資料,有時候是總統口頭指示。無法以公文記錄,當然也沒有提供資料的問題。
到底總統府要不要提供機密外交資料?中午時間一到,總統府通知媒體,說已經函覆台北地方法院,只是態度怎麼這麼低調呀?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這個讓...讓法院去,你去找他們講。」記者:「機密文件呢?」陳唐山:「我們已經處理了。」
總統府秘書長,一面走一面閃,因為總統府送出去的。不是機密文件資料,只是一張公文回函;總統府連日請益法界學者專家,才定調不提供機密文件的原因。
包括,1、極機密與絕對機密不,是放在公文書裡頭,邦交事宜,總統有時候只是交付的動作或口頭指示,無法純粹以公文記錄。2、還有總統府無法代總統進行文件的機密等級分類,若向若向總統查證可能碰觸到憲法五十二條。
從法律上字字鑽研,到底有哪些機密案件,唯一知道內情的陳總統,下午接見時,似乎心情不大好,常常面無表情,還差點忘記跟貴賓握手,有些心神不寧。
這次,總統府跟檢察官正面過招,最爭議的,就是「機密文件」沒有核定的文號,是不是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能不能由總統自己認定?都將成為庭訊,檢辯攻防的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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