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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法官判藍白版《憲訴法》違憲! 即日起失效回到修法前

記者 潘袁詩羽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19 15:32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9 17:49
憲法法庭已經停擺超過一年。(資料圖/區國強攝)
憲法法庭已經停擺超過一年。(資料圖/區國強攝)

國民黨、民眾黨去年底聯手修正《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憲法法庭今(19)日作出「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恢復成修法前條文。

判決主文如下:

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30條第2項規定: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第4項規定:「前2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及第95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違反權力分立

司法院書記廳長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爲,《憲訴法》修正案的七項條文,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恢復成修正前的《憲訴法》第95條繼續使用。

大法官:行使職權不受不當法律拘束

憲法法庭表示,根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也不受不當法律拘束,獨立客觀宣示憲法內涵,假如憲訴法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則不應受到拘束。按《憲訴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目前大法官僅8人,將導致大法官無法審理本案,嚴重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該條文不得作為大法官審查本件聲請案的程序規定,也不會發生違反規定而有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按《憲訴法》第30條第1項,是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評議及評決門檻,使大法官可穩定行使職權。

阻礙行使職權者應依迴避情況排除

憲法法庭特別指出,大法官是憲法為了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置的憲法機關,不可一日中斷,在大法官缺額的繼任人選產生前,更應該透過憲法解釋或法律規定,使大法官職權正常運行。現有總額8人,有3人拒絕評議,依第12條規定,可解讀為此種情形跟迴避情況一樣,所以從現有總額中扣除。

5名大法官排除3名大法官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將作成同意違憲宣告時,大法官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總統賴清德於今年於1月23日公布施行、1月25日正式生效。修正後的《憲訴法》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不過憲法法庭停擺一年後,12月19日下午3時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並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現今大法官僅有8人,賴清德兩度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也全被立法院封殺,依照現行法律,憲法法庭無法評議、作判決或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停擺一年後,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3名大法官認為,依據法律,現今不能組成合法的憲法法庭,拒絕評議,但她們3人被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5名大法官排除在外,做出憲法判決。蔡彩貞雖有參與,但有部分不同意。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也在另5位大法官公布判決後,隨即共同發表不同意的法律意見書,指出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形式上一望即知其不符憲法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要件,5位大法官合議之判決當然無效。

更多新聞:憲法法庭是什麼?由誰組成?452件釋憲案未結 癱瘓原因解析


#民眾黨#國民黨#憲法訴訟法#立法院#賴清德#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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