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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性騷最重可罰100萬

記者 黃宣尹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7/31 11:4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31 11:47
立院今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立院今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因應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等性騷擾案件不斷爆出,「#MeToo」事件愈演愈烈。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繼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今拍板通過,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除簡化申訴流程,增訂「權勢性騷擾」及處罰,明確化被害人申訴期限,並明定最高負責人或者僱用人,經過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今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性別工作平等法》前身為2002年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8年更名,歷經多次修正,因近來爆出多起性騷吃案爭議,勞動部再啟動修法,盼嚇阻性騷擾事件,也簡化申訴流程、增修職場性騷擾適用範疇,同時強化雇主內部申訴制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並增訂處罰規定。

三讀通過明定,《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於校園除外的所有工作場所性騷事件,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擾,也適用本法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定義「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

 
另外,考量工作場所性騷案,恐因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有礙調查進行,新規明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調查後未認定為性騷擾者,應補發停止職務期間薪資;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立法院。(圖/TVBS)

三讀修正條文,針對受僱者、求職者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懲戒結果的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性騷擾發生時,申訴人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三年內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僱用人,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針對現行法只規定30人以上公司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三讀條文納入10人以上、30人以下公司,規定其應訂定申訴管道,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也明定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提供心理諮商、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非接獲申訴而知悉,雇主亦應釐清事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心理諮商。

在罰則部分,現行條文針對雇主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則修正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修正條文明定,當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被害人遭受性騷,致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若涉及權勢性騷,法院依侵害情節得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加害者若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法院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增遏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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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性工法#立院#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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