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去年競選期間與樁腳涉嫌買票,雲林地檢署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今天一審宣判,雲林地院依據選罷法宣判當選無效。蕭慧敏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去年九合一選舉檢方查獲蕭慧敏連同樁腳涉嫌以新台幣500元、1000元、2000元向選民買票,檢方偵查終結依選罷法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雲林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根據案件相關證人的證述及其他書證,都足以認定蕭慧敏交付賄賂等情為真,因此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判決當選無效。
雲林地院6月29日也依違反選罷法,判蕭慧敏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蕭慧敏說,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是否提出上訴;縣府民政處指出,全案仍可上訴,目前不影響蕭慧敏議員資格。(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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