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新興組織犯罪,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成年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此最重將處10.5年。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然而、近年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立法院院會今上午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嚴懲意圖使他人出國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他人招募、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份,均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此外,三讀條文也新增,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將原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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