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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哥等平台使用新聞要付費了?法案最快週五付委審查

記者 方炳超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3/15 17:30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15 17:57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最快本週五交付委員會審查。(圖/TVBS資料照)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最快本週五交付委員會審查。(圖/TVBS資料照)

現行數位平台例如FB或Google等平台,使用本土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卻未付費,造成不公平競爭,導致新聞媒體業出現生存危機,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此案以促進平台與媒體的溝通協商作為出發點,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而若無法達成協議,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此草案已排入立法院院會,最快將於本週五、17日交付委員會審查。
 
張廖萬堅等人提案,表示內容參考歐美各國早以「新聞有價」共識進行立法程序,為健全台灣新聞產製環境,維護新聞對民主與社會的貢獻,應有專法促使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雙邊對話合理分潤,因而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

 
 
根據張廖萬堅等立委的提案說明,這部草案是以促進平台與媒體的溝通協商作為出發點,結合「給予充分談判空間」與「以仲裁決定最終給付金額」兩大元素,一方面可以兼顧雙方利益,經由多階段的促進談判設計,提供雙方充分的溝通協商機會,另一方面為避免議價協商一直拖延下去,無法達成協議,也加入了強制仲裁機制,由公正客觀的仲裁庭在雙方陷入僵局時,以雙方最終報價為基礎,決定平臺應付給個別媒體的總金額,以使雙方冗長議價協商,能夠有個圓滿結果。
 
而草案內容部分,針對數位平台的定義,是指顯示、散布或導引使用者至新聞媒體線上報導內容的網站或其他線上服務。不管是利用報導標題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報導中少數文字、圖表、照片、縮圖、聲音、影像、摘錄等,無論其長短,皆屬之。而由於數位平台普遍具有跨國性質,因此在管轄權的判別上,除於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者外,未於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但有事實足認與我國具有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經營者,亦得由我國管轄。

 
張廖萬堅。(圖/TVBS)

 
草案規定,經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就轉載利用、簡短轉載或摘錄,應與登記新聞媒體就其請求協商的授權金及其他交易條件,以符合誠實信用的方式進行議價協商。完成協商者,雙方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所締結的議價協議。而登記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3個月以上未能與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期間為2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2個月,以一次為限,若調解程序結束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登記新聞媒體得以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
 
草案指出,仲裁庭應採納較為合理的當事人最終報價作為仲裁判斷,僅有一方提出最終報價者,仲裁庭即應採納之。但有高度可能對我國新聞報導產製或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最終報價,仲裁庭應予駁回,視為未提出。
 
至於罰則,草案規定,對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以及違反仲裁判斷,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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