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條文也新增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
而網路平台販賣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若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因此,三讀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考量部分類別商品可能有採行電子標示方式的需求,三讀條文也增訂經濟部可以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可以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
另外,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三讀條文也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於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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