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5日)表決通過攸關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中選會表示,本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是否合併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惟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辦理期限,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
中選會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中選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提出,中選會應於上開《憲法》規定期限內辦理複決投票,是否合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屆時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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