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台中市長盧秀燕表示,她早在民國103年6月擔任立委時,就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為18歲」修憲案,現在立院通過修憲案,終於符合社會期待。
立法院會今表決18歲公民權修憲案,4黨團均表態會進場投同意票;修憲案確定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複決。「調降公民權」,將現行投票權的規定由20歲降為18歲,喊了好幾年,如今終於有進展。
過去盧秀燕曾兩度提案,除了民國103外,105年3月盧秀燕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20歲調降為18歲。
盧秀燕指出,全世界超過9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18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在台灣只要滿18歲就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也負有完全的責任,且政府許多決策都與18歲到20歲年輕人有關,應給予相對應得之投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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