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昨天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放寬來台投資及工作的無戶籍國民,在台居留原因消失後,可申請延長留台覓職最多1年;辦法將於近期發布。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部務會報昨天修正通過「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法放寬來台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的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台覓職,得申請延期居留1次6個月,必要時得再申請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提高無戶籍國民留台及返台意願。
另外,修法也增訂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台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以加速行政作業流程。
現行規定,無戶籍國民隨同居留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如無其他居留事由,須依限離境。
內政部這次修法,考量家庭團聚權,放寬隨同居留經許可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曾在台灣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270日以上,得申請延期居留,總延期居留期間為6年。
此外,修法也同步放寬台灣居留證副本換領時間,由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翌日起15日內放寬為3個月內;內政部指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近期發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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