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關注,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罷免案,是否與8月28日公投同日舉行?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今天說,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公投法都沒有明文規定,會多方考量,交由委員會做最後決定。
「刪Q總部」發起罷免台中市第2選區立委陳柏惟活動,10日已向台中市選委會提出連署人名冊,依規定要在40天內、6月19日前完成查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列席,專題報告「罷免與公投合併舉行選務規劃」,並備質詢。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質詢,陳柏惟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要在6月19日前查對完成,如果再加上10天補提名冊,台中市選委會最慢要在6月29日提到中選會,中選會什麼時候會召開委員會,討論罷免案是否成立。
李進勇答覆指出,查對完畢後,如果第一次沒有符合門檻,要在10天內補提,另外還有40天查對時間。如果一次就符合規定,會按法定期限、正常程序辦理,「絕對是非常快的」,40天內就會核定、宣告成案。
林思銘指出,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從成立到投開票共經46天,如果陳柏惟罷免案7月中旬完成審查後,預計在7月底到9月初舉行投票,是否會與8月28日的公投同日舉行。李進勇說,這他無法預測,要由委員會決定。
林思銘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只規定罷免案成立後20天到60天內要舉行投票,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應同時舉行;他認為,雖沒明文規定是否要與公投同日舉行,但法令並沒有將公投法排除。
李進勇說,因為選舉、罷免是屬於對「人」行使公民權,適用選罷法;修法將公投與選舉脫鉤,是因為公投是對「事」行使公民權,性質不同。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質詢,罷免與公投是否同日舉行投票,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應有法治基礎做後盾,再來做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9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管碧玲說,以後如果遇到罷免案跟公投案在同一年、時間又接近時,不能對當事人造成差別待遇,「要以不能危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向,去做沒有差別待遇的決策」。綁在一起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其實有普遍的原則可以決定。
管碧玲指出,「這次綁在一起就是對陳柏惟非常不利」,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就是不政治介入、不鼓勵政治操作;中選會敢在法無明文規定情況下,去做一個明顯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嗎?「那就是政治介入,所以我反對」。
李進勇表示,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不能不做決定,委員會做決定時必須有所本,會多方考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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