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如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可選擇延後3年再繳費,以減輕育嬰留停期間的經濟壓力。
考試院指出,民國106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撫法)制定公布時,為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鼓勵公務人員提升生育率,已明定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全額費用,讓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以併計退休年資。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再增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以選擇遞延3年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並訂自發布日施行。
考試院說,目前公務人員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等規定,遞延3年繳納應自付的公保保費;這次退撫法施行細則修正,考量留職停薪期間收入減少;因此增列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公務人員,也可以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將減輕公務人員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有助於打造更完善的公務人員生養環境。
考試院表示,這次退撫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也可適用這次新修正規定,相關執行細節,銓敘部將再通函各機關配合辦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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