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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共識決,下午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其中最重要的是縣市合併原本是中央發動,往後改成由地方發動,只要地方政府透過地方議會同意,交由內政部呈報,內政部在6個月內由行政院決議能不能通過;從中央發動到地方握有主動權,是一個很大的改革。
另外整個縣市長任期調整也有明確規範,如果縣市和直轄市合併的話,任期必須以直轄市的任期屆滿為改制日,也就是說如果台北縣市或高雄縣市合併的話,必須以台北市和高雄市的任期為主,而台中市長胡志強也可以多做一年。
而在縣市統籌分配也有保障的規範,很多人擔心如果將來直轄市太多的話,畫的大餅產生會有排擠效應,不過改制之後規定,現有的直轄市拿到的統籌分配款及補助款,總額不得減少。
另外是規定明年12月25日單獨合併的直轄縣市,必須經過議會同意,且在今年5月底就要送交內政部,目前看來台中縣市已經統籌好議會,較有可能在5月底前送交,其他如台南或高雄,恐怕還有議會及民調統籌的問題需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