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簡化都更申請程序、明確獎勵內容;針對都更不同意戶建立三加一道程序,只要有爭議就強制舉行聽證,經實施者、地方政府協調不成後,才可由政府代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調查評估,視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若建築物窳陋、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等情形,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條文明定,若因戰爭、天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政府得將位於鐵路、捷運站一定範圍內,或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發展地區,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都更地區」。
為強化都更動能,三讀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與協調政府主導都更業務。政府主導的都更案,免擬具事業概要,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為增加事業概要的代表性及可行性,提出事業概要的門檻,則由現行法的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10以上,提高為1/2以上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核准;但若獲9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則免擬具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送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但若全體所有權人都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15日。
針對不同意戶部分,設有3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第一,是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都更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後,要再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會」,由專業委員以合議制、公開審議方式,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第三,都市更新審議會審理過程中,若有爭議、不是100%同意,只要有一人反對,就應舉行聽證程序,釐清問題是惡意圈地,或釘子戶要求過高的價格。
經3道程序後,最後才是實施者請求地方政府代拆。在強制拆除前,實施者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若協調不成,地方政府應再行協調,待程序完備後才能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以加強政府代拆的正當性。
獎助部分,條文中明確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
租稅優惠部分,現行法規定,都更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得視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並以10年為限,換句話說,房屋稅最長可達12年減半徵收;協議合建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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