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機構改組、轉讓,如果留用舊員工,那年資該重新計算嗎?桃園一名潘姓女子就為了退休問題告上老東家。說自己任職文教機構,中間公司曾改名,也曾轉讓,不過她始終留任。如今超過25年申請退休,公司卻說改名轉讓,年資就得重新計算。不過如今,法官判決業者敗訴。
一名潘姓女子控訴,說自己79年4月就已經在公司任職,從事書籍、期刊雜誌出版設計,不過文教機構先歷經多次改名,88年更改組轉讓,留用潘小姐。
這一待,待到106年10月,她覺得在公司超過25年,決定申請退休,但老闆這時不承認,認為年資該從88年算起,不符合退休條件。
潘小姐一氣告上法院,一審法官判決業者敗訴。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長 張珮玲:「新雇主對於留用勞工的年資應該予以承認,也就是這個勞工的工作年資應該予以併計,如果有違法的話,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裁處2到100萬的罰鍰。」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倘若留用舊員工,新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承認勞工之前的年資。
如今判決書上明明白白,原告得依法條給付129萬5909元,當中包含退休金以及特別休假工資。侵害到勞工權益,小心偷雞不著,還可能吃上2到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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