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三強鼎立時代到來,公平會今天宣布,已於11日委員會議附加負擔通過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的結合申報案,台灣大應做到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包含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電信產業有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併,可以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在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後,「台台併」結合案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產生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的疑慮,使得公平會審議結果備受重視。
公平會表示,基於維護市場競爭、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立場,公平會審理過程中,除了邀集相關競爭事業、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也對外公告徵詢各界看法,廣納各界意見。
公平會分析,台灣大哥大在結合實施後,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也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結合實施後,業者家數減少、市場集中度提高,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公平會也憂心,台灣大哥大集團旗下業務經營遍及多項服務,結合實施後是否產生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增加的市場力量,並延伸到其他服務市場的效果,仍有待觀察。
為了消弭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會決議不禁止結合案,但從用戶端權益的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的提升及促進市場競爭3方面,對於台灣大哥大附加負擔。
資費方案部分,公平會指出,台灣大哥大應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的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用戶,則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
公平會提醒,關於附加負擔內容規範的資費方案實施情形,以及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的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台灣大哥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也要求須在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的具體實施成果,以及台灣大哥大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成果報告備查。
第三是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會要求台灣大哥大電信應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的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
公平會強調,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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