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嘉伶
【台灣銀行家】台灣已申請加入CPTPP,這項跨太平洋夥伴全面協定,蘊藏全球下階段高質量區域經貿整合的新商機,台灣若有機會加入,將「全面進步」,而金融業已經準備好了嗎?值得關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是全球最重要的區域經濟整合協定,台灣終於送件申請「入群」,CPTPP成員占我國國際貿易總額超過24%,但要加入CPTPP就得接受高度自由化競爭,若全面開放,不僅是製造業要準備好,金融業是否準備好也值得關注!
 
本次《台灣銀行家》雜誌邀請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談此一議題,未來若台灣加入CPTPP,台灣金融業是否提早做好準備,這些準備包括很多面向,在法規上包括《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等都陸續修法,也擴大資本市場規模及持續建構健全的交易市場,並強化金融業洗錢防制工作、鬆綁法規及強化金融業競爭力,甚至也提早推動台灣金融業要實踐ESG責任投資。對台灣來說,加入CPTPP是進入國際舞台最重要的敲門磚,對產業來說,也是升級轉骨的一個好機會,而金管會之前也盡早讓金融業與國際接軌,這幾年體質調整後,相信已準備好面對更多競爭。
過往CPTPP各會員國在金融領域部分,也許有很多人會好奇,各會員國加入後會遭遇什麼樣的問題或者商機?黃天牧提到,CPTPP特別就金融服務業部分以專章方式規範於第11章「金融服務業」,共有22個條文及5份附錄,CPTPP的附件3則是專就金融服務業所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會員國如果有不符合CPTPP的法規或措施,包括違反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等,就必須將這些法規或措施明列於附件3以排除適用,否則就應該給予其他會員國之投資人與金融機構,和本國投資人及金融機構同等的待遇。
據了解,如日本將存款保險制度排除適用外銀分行、澳洲限制外銀分行對於個人之首次存款金額不得低於25萬澳元、新加坡要求在其境內設立的銀行須有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之董事成員、智利則要求金融機構之代表人應為智利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等。由此觀之,各國在加入CPTPP時,或因產業發展程度不同、或因國內體制關係等考量,都會面臨開放時的不同困難與限制,可從各會員國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觀察與了解。
 
從現有會員國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以及「跨境貿易」承諾開放項目研析,CPTPP大多數國家的金融市場開放承諾,比他們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所做的承諾來得進步,承諾水平接近或不超過目前實際開放的情形,例如汶萊原於WTO未承諾開放外國銀行設立據點,談判後已依據現行之規定進行承諾。越南的開放承諾則與其加入WTO的承諾相同。澳洲則有進一步開放併購當地公司之資產門檻,秘魯進一步取消原有80%員工須為當地人、70%薪資須支付給秘魯員工等規定,並開放再保險的跨境提供服務。我業者可就有興趣的目標市場以及擬拓展之金融業務,進一步了解各國具體的開放承諾(跨境貿易承諾開放項目)及保留措施(負面表列清單),以作為拓展業務之參考。
除市場開放的明確承諾事項外,CPTPP也提升金融法規之透明度,訂定有關法規評論、回應、申請案等行政管理規範,有助於市場開放的透明度及可預期性。CPTPP金融規章也訂定諮商、爭端解決及投資爭端仲裁等規定,有助於爭議案件之處理。
黃天牧說,台灣金融業者大多隨著台商的腳步拓展海外市場,預期未來若加入CPTPP將可提高雙邊貿易及投資,當地台商對我金融業之融資貸款、輸出融資及保險等金融服務需求可望增加,有利我金融業在當地市場的發展。
而針對加入CPTPP,可發現對法規的透明度要求會比較高,而台灣金融法規是否還有哪些部分需要強化的地方?對此,黃天牧說,我國金融市場在2002年加入WTO時已大幅開放,對於外國金融業者原則上已給予國民待遇。例如在銀行業,外國銀行得以分行或子行型態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營運據點,所核發之營業執照均屬全功能營業執照(Full License),即包含銀行法所規範之所有業務;外國保險服務提供者可於我國設立之組織,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合資、辦事處等多種不同型態。因此我國金融業已具備相關國際競爭經驗,加入CPTPP預期不至於嚴重衝擊我金融業之經營。
金管會近年來持續推動金融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已陸續採行自願性開放措施,就部分業務之跨境服務提供進行開放,例如我國已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開放本國銀行將消金業務的資訊處理作業跨境委外處理,以及開放銀行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之證券經紀業務,另開放本國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得提供境外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協助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與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境外衍生性商品業務。
在金融法規透明化方面,將依據我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定,踐行法規預告程序,予公眾評論機會,申請程序要求公開透明等。配合我國申請加入CPTPP為會員,金管會未來將視其他國家開放程度,並兼顧我金融業者需要及我國整體談判利益,以調整談判策略爭取最大利益;同時亦將持續秉持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維持金融穩定的立場,落實審慎監理措施。
 
而加入CPTPP後,勢必面對金融更自由化,據了解,成員國的服務供應商可在CPTPP各國市場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只要該市場的公司獲批准提供服務即可。對於台灣金融市場來說,或許競爭可能會更加劇烈,對此,黃天牧表示,我國加入WTO後對於外國金融業者原則上已給予國民待遇,外國金融機構引進金融商品及服務,促進我經濟多元化發展,在市場高度競爭下,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資產規模逐年成長,並適應國際競爭環境。
CPTPP原則上允許跨境提供服務,成員國應於跨境貿易中,採正面表列之方式,列明開放另一成員國業者可跨境提供之金融服務項目。經檢視各成員國提交之清單,目前各成員國允許跨境提供的金融服務項目尚有限。以「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為例,多僅承諾「提供及轉移金融資訊、金融資料處理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軟體」及「金融服務之諮詢、中介及其他輔助性質之金融服務」可透過跨境服務方式提供。
金融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提供新型金融服務模式逐漸為消費者所接受,金管會已提出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及早提升台灣金融業者的競爭力,也核准純網路銀行設立,金融業者亦可思考在符合境內外法規的前提下,運用跨境提供服務方式爭取海外商機。
而更多的跨境新金融服務可能會讓監理風險增加,也因此,金管會在金融監管的部分已做好更多準備。依據CPTPP規定,各國仍可要求跨境服務業者應事先向地主國主管機關註冊或取得核可,以為合理監管。金管會將與其他成員國合作,以確保我消費者之權益,並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全。此外,金管會也已制定資訊安全行動方案,加強鞏固我金融資安防護體系。
 對於跨境金融之監理,金管會依循國際金融監理組織所訂定之相關原則,如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訂定之「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中有關「合併監理」及「母國與地主國關係」等原則,強化母國及地主國監理機關之監理合作。金管會亦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之會員,並積極加強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的雙邊監理合作,同時參酌國際金融最新規範及最佳實務,以促進法規接軌國際。
綜觀來說,加入CPTPP是高度自由化競爭,若全面開放,台灣金融業得做好了準備!但競爭勢必更加激烈,因此,金融業者及早提升體質以及戰鬥力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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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台灣銀行家】台灣已申請加入CPTPP,這項跨太平洋夥伴全面協定,蘊藏全球下階段高質量區域經貿整合的新商機,台灣若有機會加入,將「全面進步」,而金融業已經準備好了嗎?值得關注!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是全球最重要的區域經濟整合協定,台灣終於送件申請「入群」,CPTPP成員占我國國際貿易總額超過24%,但要加入CPTPP就得接受高度自由化競爭,若全面開放,不僅是製造業要準備好,金融業是否準備好也值得關注!
產業升級轉骨好機會
本次《台灣銀行家》雜誌邀請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談此一議題,未來若台灣加入CPTPP,台灣金融業是否提早做好準備,這些準備包括很多面向,在法規上包括《銀行法》、《證交法》、《保險法》等都陸續修法,也擴大資本市場規模及持續建構健全的交易市場,並強化金融業洗錢防制工作、鬆綁法規及強化金融業競爭力,甚至也提早推動台灣金融業要實踐ESG責任投資。對台灣來說,加入CPTPP是進入國際舞台最重要的敲門磚,對產業來說,也是升級轉骨的一個好機會,而金管會之前也盡早讓金融業與國際接軌,這幾年體質調整後,相信已準備好面對更多競爭。
過往CPTPP各會員國在金融領域部分,也許有很多人會好奇,各會員國加入後會遭遇什麼樣的問題或者商機?黃天牧提到,CPTPP特別就金融服務業部分以專章方式規範於第11章「金融服務業」,共有22個條文及5份附錄,CPTPP的附件3則是專就金融服務業所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會員國如果有不符合CPTPP的法規或措施,包括違反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等,就必須將這些法規或措施明列於附件3以排除適用,否則就應該給予其他會員國之投資人與金融機構,和本國投資人及金融機構同等的待遇。
據了解,如日本將存款保險制度排除適用外銀分行、澳洲限制外銀分行對於個人之首次存款金額不得低於25萬澳元、新加坡要求在其境內設立的銀行須有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之董事成員、智利則要求金融機構之代表人應為智利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等。由此觀之,各國在加入CPTPP時,或因產業發展程度不同、或因國內體制關係等考量,都會面臨開放時的不同困難與限制,可從各會員國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觀察與了解。
從現有會員國提出的「負面表列清單」以及「跨境貿易」承諾開放項目研析,CPTPP大多數國家的金融市場開放承諾,比他們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所做的承諾來得進步,承諾水平接近或不超過目前實際開放的情形,例如汶萊原於WTO未承諾開放外國銀行設立據點,談判後已依據現行之規定進行承諾。越南的開放承諾則與其加入WTO的承諾相同。澳洲則有進一步開放併購當地公司之資產門檻,秘魯進一步取消原有80%員工須為當地人、70%薪資須支付給秘魯員工等規定,並開放再保險的跨境提供服務。我業者可就有興趣的目標市場以及擬拓展之金融業務,進一步了解各國具體的開放承諾(跨境貿易承諾開放項目)及保留措施(負面表列清單),以作為拓展業務之參考。
已具備相關國際競爭經驗
除市場開放的明確承諾事項外,CPTPP也提升金融法規之透明度,訂定有關法規評論、回應、申請案等行政管理規範,有助於市場開放的透明度及可預期性。CPTPP金融規章也訂定諮商、爭端解決及投資爭端仲裁等規定,有助於爭議案件之處理。
黃天牧說,台灣金融業者大多隨著台商的腳步拓展海外市場,預期未來若加入CPTPP將可提高雙邊貿易及投資,當地台商對我金融業之融資貸款、輸出融資及保險等金融服務需求可望增加,有利我金融業在當地市場的發展。
而針對加入CPTPP,可發現對法規的透明度要求會比較高,而台灣金融法規是否還有哪些部分需要強化的地方?對此,黃天牧說,我國金融市場在2002年加入WTO時已大幅開放,對於外國金融業者原則上已給予國民待遇。例如在銀行業,外國銀行得以分行或子行型態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營運據點,所核發之營業執照均屬全功能營業執照(Full License),即包含銀行法所規範之所有業務;外國保險服務提供者可於我國設立之組織,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合資、辦事處等多種不同型態。因此我國金融業已具備相關國際競爭經驗,加入CPTPP預期不至於嚴重衝擊我金融業之經營。
落實審慎監理措施
金管會近年來持續推動金融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已陸續採行自願性開放措施,就部分業務之跨境服務提供進行開放,例如我國已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開放本國銀行將消金業務的資訊處理作業跨境委外處理,以及開放銀行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之證券經紀業務,另開放本國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得提供境外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協助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與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境外衍生性商品業務。
在金融法規透明化方面,將依據我行政程序法及相關規定,踐行法規預告程序,予公眾評論機會,申請程序要求公開透明等。配合我國申請加入CPTPP為會員,金管會未來將視其他國家開放程度,並兼顧我金融業者需要及我國整體談判利益,以調整談判策略爭取最大利益;同時亦將持續秉持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維持金融穩定的立場,落實審慎監理措施。
而加入CPTPP後,勢必面對金融更自由化,據了解,成員國的服務供應商可在CPTPP各國市場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只要該市場的公司獲批准提供服務即可。對於台灣金融市場來說,或許競爭可能會更加劇烈,對此,黃天牧表示,我國加入WTO後對於外國金融業者原則上已給予國民待遇,外國金融機構引進金融商品及服務,促進我經濟多元化發展,在市場高度競爭下,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資產規模逐年成長,並適應國際競爭環境。
CPTPP原則上允許跨境提供服務,成員國應於跨境貿易中,採正面表列之方式,列明開放另一成員國業者可跨境提供之金融服務項目。經檢視各成員國提交之清單,目前各成員國允許跨境提供的金融服務項目尚有限。以「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為例,多僅承諾「提供及轉移金融資訊、金融資料處理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相關軟體」及「金融服務之諮詢、中介及其他輔助性質之金融服務」可透過跨境服務方式提供。
加強鞏固金融資安防護體系
金融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提供新型金融服務模式逐漸為消費者所接受,金管會已提出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及早提升台灣金融業者的競爭力,也核准純網路銀行設立,金融業者亦可思考在符合境內外法規的前提下,運用跨境提供服務方式爭取海外商機。
而更多的跨境新金融服務可能會讓監理風險增加,也因此,金管會在金融監管的部分已做好更多準備。依據CPTPP規定,各國仍可要求跨境服務業者應事先向地主國主管機關註冊或取得核可,以為合理監管。金管會將與其他成員國合作,以確保我消費者之權益,並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全。此外,金管會也已制定資訊安全行動方案,加強鞏固我金融資安防護體系。
綜觀來說,加入CPTPP是高度自由化競爭,若全面開放,台灣金融業得做好了準備!但競爭勢必更加激烈,因此,金融業者及早提升體質以及戰鬥力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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