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之前在國道一號開車,突然被救護車從後方撞擊,救護車事後逃逸,修車加上精神撫慰金,楊男對消防局提出賠償99萬的要求。警方調查發現,當時是一名精神病患偷走救護車肇事,消防員是依法執勤,並無過失,20日判楊男敗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3年前,家住新北中和區的林姓男子,患有「雙極性情感疾患」,情緒會出現狂躁與憂鬱兩種極端現象,在2015年時,家人通報需要強制就醫,等待救護車抵達前,林男突然掙脫控制跑走,接著埋伏在住家附近,待救護車到達,趁車上人員到家中查看時,上前偷走未熄火的救護車。
林男將救護車開上國道肇事,把楊男的車撞到幾乎全毀,楊男身上也多處受傷。林男已因竊盜、肇事逃逸罪服刑,並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且在過失傷害部分與楊男達成和解。
而楊男認為消防員與救護員有疏失,放任救護車在引擎未熄火、車門未上鎖狀態就離開,明顯有過失,就此向消防局求償共99萬5611元。
法院調查發現,林男家屬當時報案,屬於緊急救護勤務,因此未熄火、未上鎖,是符合緊急定義,否則可能錯失救護時機,無法因此認定消防員有過失;加上參酌救護勤務的「作業基本原則」,並未規定救護車必須熄火、上鎖,可認定是否需要熄火或上鎖,應該交由現場人員做及時判斷。
法院認為,林男偷走救護車,並非消防員救護時能預見的可能行為,因此楊男車輛受損,與救護車是否上鎖、熄火之間,難認定有因果關係,判定楊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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