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婦人日前撿到一名陸客遺失的皮夾,但她並未立刻送交警局,事後該皮包被尋獲,陸客發現皮夾內的現金有短少,因此對婦人提告侵占。法院審理時,婦人稱說當時是晚餐時間,她打算吃完晚餐後再送交警局;法官認為婦人的說法不無可能,因此判她無罪。
檢警調查,該名吳姓婦人在2016年10月23日5點多,在胞姊經營的水果攤撿到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隨後就離開現場。事後翁男發現皮夾不見了,立刻回到水果攤詢問,請吳婦的姊姊幫忙留意。
吳婦的姊姊事後聯繫妹妹,詢問是否有撿到皮夾,約莫在20分鐘後,吳婦才從機車置物箱取出皮夾歸還對方。翁男接獲之後,發現皮包內原本有1.1萬的新台幣、2千元人民幣,卻出現了短少的情況,其中新台幣少了8600元、人民幣則少了1900元,所幸證件都還在,但翁男上警局一狀提告吳婦侵占遺失物。
吳婦否認侵占一事,她稱說「撿到皮夾後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姊姊打電話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並沒有侵占的意思,也沒有拿走皮夾裡的東西」。
法院審理之後,儘管水果攤距離派出所僅450公尺,由於事發當時正值傍晚5、6點,正是一般人吃晚餐的時間,吳婦稱說要先吃晚餐再將皮夾送交警局,其可能性也不能說沒有,主觀上無法認定吳婦有侵占遺失物的故意,所以她「是要據為己有」或「拿去警局」,只有她自己內心才知道,最後判決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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