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隔了1個多月才還算是侵占嗎?藝人曲家瑞的姊姊去年6月在台北101的超商,掉了1張千元鈔,一名男子當場撿走,直到警方1個多月後找上門,才把錢物歸原主,供稱自己太忙忘記了,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將他起訴,但法院認為男子沒有侵占意圖,不能苛求他先處理還錢、而耽誤自己的事情,判決無罪。
張姓男子供稱原本想把錢交給超商店員或是大樓管理員,但擔心小錢被私吞才帶回辦公室放在置物盒裡,原本想拿到派出所但工作太忙一時忘了,警方依侵占遺失物將他移送。
不過法官認為他撿到錢後沿途把鈔票拿在手上毫不遮掩,沒有侵占的意圖,還說不能苛求他先處理還錢的事而耽誤自己的私事,因此判他無罪。
侵占遺失物依法可罰500元以下罰金,但撿到錢第一時間沒拿到派出所而是自己保管,直到被失主找上門才還錢,這行為不算侵占,法官判決是否合理民眾心中各有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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