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簡小姐投訴,60歲罹癌父親車禍後送醫不幸過世,法醫在死亡證明書,其中一項死亡原因勾取不詳,結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家屬說車禍前爸爸穩定治療,不是癌症造成,但解剖鑑定也無法證明車禍傷勢是直接死因,保險公司無法給死亡給付。
死者是60歲的沈先生,發生車禍前不久發現罹患癌症,正在治療當中。家屬申請汽車第三責任險200萬身故理賠無法給付,因為這張死亡證明書,死亡方式不詳。
死亡證明書,死亡方式有自然死、意外、自殺、他殺和不詳,自然死、自殺、他殺都不是意外嗎?他有病在身,所以法醫勾了不詳。鑑定解剖註記呼吸衰竭、癌末體質,雖然也註明輕度甩鞭式頸椎損傷,卻無法證明這是直接致死原因,保險公司無法給死亡給付。
家屬指出,車禍前死者穩定治療,不是癌症造成。不過解剖鑑定,也無法確認車禍撞擊致死,法理上第三責任險,應該理賠車禍造成的醫療支出。
如果家屬有異議,走上訴訟途徑,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死者在車禍前健康狀況,要不是車禍不會喪命,才有機會爭取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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